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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《河北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听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
文章来源:未知    时间:2026-01-09


河北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文件
 
冀资环院〔2025〕17号
 
  
河北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
关于印发《河北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听课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 
 
各处室、系部:
为进一步完善我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,营造良好的教风和学 风,客观评价教师教学质量,同时增进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学习, 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学质量,特制定《河北资源环境职业技术 学院听课管理办法》,请认真执行。
 
 
河北资源环境职业技术学院听课管理办法
 
 
为促使我院各级领导干部、教学管理人员、教师经常深入课 堂及实践教学现场,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,并促进教师主 动改进教学,取长补短,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一章  总则

第一条 学院鼓励全体专兼职教师相互听课,通过听课增加 学习和交流机会,帮助教师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,不断提 升教学能力和水平。
第二条 听课作为学院领导和教学管理部门加强教学管理, 营造良好学风、校风的重要途径,通过听课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 管理中的问题,不断提高教学质量。
第三条 辅导员应通过听课了解学生学习情况,及时发现课 堂教学问题,确保教学活动有序进行,营造良好的教学氛围,增 强学生学习效果。
第四条 新入职教师(入校后初次担任教学工作的所有教师) 通过听课提高教学基本功,丰富教学方法。担任教学工作后两个 学期内每学期制定听课计划,明确被听课对象和课程安排,听课对象应优先选择上年度教学质量考核优秀的教师;听课计划于每 学期第二周周四前提交至本系部和质量管理中心。

第二章  听课次数规定
 
第五条 学院领导、教学管理部门中层干部、专兼职教师和 新入职教师根据不同职责和目标每学期按以下标准完成:
1.院领导、教学管理部门中层干部深入课堂关注中青年教师 教学中对新技术、新手段的运用和新教师教学基本功的提高和课 程改革的实施,院领导每学期不少于2次;教学管理部门中层干 部不少于4次。
2.新入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次;辅导员每学期听课 不少于8次;全体专兼职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;每次为 90分钟。

第三章  听课流程

第六条 专兼职教师听课应于听课前一天进行听课备案,最 晚不低于听课前2小时审批完成。
1. 听课教师通过0A 办公系统新建《专兼职教师听课互评备 案》流程,关注落实各环节审批,按规定时间审批至“质量管理 中心”环节;
2.质量管理中心对听课情况进行监督落实;
3.听课完成后质量管理中心确认审批,流程转至授课教师确 认提交。
第七条 听课教师因故取消听课,应至少于开课前1小时通 知到质量管理中心,由质量管理中心退回流程;若未通知取消听 课但未实际到达现场,流程转至教务处按私自调停课处理。
第八条 听课教师听课时需携带《教师听课评价记录表》,听课完成后与班级学委互相签字确认。
第九条 听课完成后一周内登录教务系统填写教师听课评价。
第十条 听课任务应于每学期第17周结束前完成,提交《教 师听课评价记录表》至各处室、系部;之后《专兼职教师听课互 评备案》流程不再审批。
第十一条 各处室、系部于每学期第18周结束前汇总统计完 成交至质量管理中心。

第四章  听课要求

第十二条 每位教师(除新入职教师外)在同 一 学期对同 一 名教师只能进行一次听课。
第十三条 为保障正常教学秩序,建议一堂课被听课评价教 师人数不得超过3人(公开课、示范课除外)。
第十四条 听课教师听课前应做好相关准备,对所听教师、 班级、课程有初步的了解。
第十五条 听课教师需提前五分钟到达教室,认真听课,不 接打电话、不提前退出。
第十六条 听课时应注意观察学生的学习情况,课后可向学 生询问,了解学生的学习效果。
第十七条 听课后与授课教师当面交换意见,实事求是反馈 听课评价情况。
第十八条 授课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听课,不得有意调 换教学内容,改变教学方式。
 
第五章  听课结果核定与运用

第十九条 听课教师(质量管理中心人员除外)同一学期的 听课次数按4:1的比例核定为本学期教学工作量;每学期听课 核定教学工作量最高数量为20课时。
第二十条 超过文件规定的最少听课次数核定教学工作量纳 入年度考核、教学质量考核、职称评聘等工作量核定的统计范围; 不作为计算课时费和专任教师津贴的依据。
第二十一条 全体专兼职教师听课情况作为相关业务考核办 法的重要依据,按相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二条 质量管理中心每学期第19周汇总听课数量,汇 总依据 OA《专兼职教师听课互评备案》流程、教务系统和《教 师听课评价记录表》的一致数据,缺少任何一项均不作为相关业务考核测评的依据。
第二十三条 质量管理中心学期末对每学期超过文件规定最 低听课次数的数量进行核定并计算教学工作量后提交至教务处 备 案 。
第二十四条 本办法自2025年4月7日起执行,由质量管理 中心负责解释。
 

作者:质量管理中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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